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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起实施!成都物业管理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 2025-08-08 14:53:26   作者:成都地毯清洗

  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并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提交材料。

  ,项目所在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公告。04

  ,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注销规定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分、合并或因房屋征收等问题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客观不存在的,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

  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成房发〔2007〕92号)同时废止。政策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成员构成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筑设计企业指派的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可以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1. 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2.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起申请。2.启动建组准备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发起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对发起申请的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进行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组建申请后20日内,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发布了重要的公告。4.

  。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镇人民政府对自荐和被推荐业主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从合乎条件的自荐和被荐的业主中确定业主代表成员人选。6.

  。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业主群等互联网渠道将拟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将组建书面申请、组建公告、推荐表、自荐表以及异议核实等组建过程资料立卷归档。9.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

  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等。

  2.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 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2. 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筑设计企业代表因工作岗位调整,不能继续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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